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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花、旅游、磨菇难住了李国庆,离婚自由不

TIME:2020-06-23 11:21 | VIEWS:
 
June 23, 20
 
 
玫瑰花、旅游、磨菇难住了李国庆,离婚自由不是想离就离

 
李国庆:“咱们国家这个婚姻法也是个问题,我这都分居两年零五个月了,还得质证感情破裂与否”。
看来李国庆很苦恼,也是“真恶心”。说好的离婚自由呢?
 
 01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李国庆强调的“分居两年零五个月了”来自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 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通过上述规定,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离婚自由权利。不会因一方犯有过错而被剥夺离婚的权利。以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至无法共同生活为唯一的离婚标准。
白纸黑字看起来简单明了,李国庆很难理解“我这都分居两年零五个月”还在这里对玫瑰花、旅游、蘑菇进行质证?
 
 02  李国庆分居二年五个月是否构成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看起来法院先对俞渝提供的证据质证,并未对李国庆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李国庆证明分居二年五个月,说起来是一句话,但通过证据来证明并不会那么简单:
(1)李国庆需要举证双方确实已分居二年五个月,真要做起来,没有那么容易。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
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分居协议书》,否则证明分居时间的证据并不容易。作为分居这种比较私密的事情,当事人除了有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外,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
(2)只证明分居事实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现代社会,由于工作等原因导致分居两地的情况相当普遍,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是法定应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常见的有微信、邮件、电话录音等。
夫妻分居是为双方留出时间、空间更好的反思,从而挽救婚姻。纯粹为了离婚而分居,恐怕是对婚姻法的准予离婚法定情形的误解。
 
 03  分居二年不是判决离婚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婚自由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限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变得日益复杂。有责配偶希望尽快离婚的情形已经日益增多。对于全部或主要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的当事人,离婚自由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曾经有案例,有责配偶希望通过与小三同居向法院证明,夫妻关系感情已经破裂,希望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丈夫说:“我与她(小三)同居,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小三法庭上作证:“我们俩心心相印。”
法院:不准予离婚。你是不是对离婚的法定情形有错误的理解?
有责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然与“第三者”同居,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的行为,不仅是对配偶感情与心灵的莫大伤害,也是对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履行忠实义务规定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违背。
李国庆要想离婚,法院也需要对是否属于有责配偶进行审查,离婚自由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限制。
 
 
《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自由原则,男女双方都权提出离婚。但是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其自身违法过错来获得离婚官司的胜诉权。法院以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唯一离婚标准。
别让权利沉睡,打赢你的官司。
 
参考资料:
[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