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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

TIME:2020-02-27 13:32 | VIEWS:
工程挂靠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现象,对于挂靠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许多施工单位关心的具体问题。
司法实践对有证据排除代理关系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以(2017)川民再237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证据排除代理关系的,对挂靠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4日,四川射洪××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四川省射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射洪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射洪建设公司承建射洪县望江小区拆迁还房二期Ⅰ标段工程。
2010年9月2日,射洪建设公司与项目负责人曾××(乙方)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甲方)将射洪县望江小区拆迁还房二期Ⅰ标段工程(建筑面积14140.3㎡,造价6861580.71元)交由曾××(乙方)承建,实行项目施工管理;曾××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所需的一切资金筹集及支配并独立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建设所需人员,原则上由曾××自主招聘报公司备案,曾××按工程总造价0.8%缴纳管理费。曾××因工程施工建设及其他相关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对第三人造成的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由曾××全部负责并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工程实行成本费用包干,节约归己,超支自负。
此后,曾××与蒋××口头约定,由蒋××承担该工程5、6号楼外墙粉水工程。2014年1月22日,曾××与蒋××等人进行结算,除已付款外,曾××尚欠蒋××劳务费3万元。
2015年,蒋×××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曾××与射洪建设公司对于尚未支付的劳务工程款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能够认定曾××与射洪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曾××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未以射洪建设公司名义与蒋××订立合同,原告蒋××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相信曾××就是射洪建设公司的员工。因此,所欠蒋××的劳务工程款,射洪建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
交易中的风险控制,核心关键在于主体的选择。对于与挂靠单位签订的协议,特别应注意对于主体的资信进行风险审查,避免盲目相信大工程、大公司不会出现工程款拖欠,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部落律师,律师实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