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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不能作为当事人付款的证据

TIME:2020-02-27 14:20 | VIEWS:
税务发票,不能作为当事人付款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并不规范,现金付款时,没有收据还是偶有发生。一定注意:
税务发票,不能作为当事人付款的证据。
笔者以(2017)川民再406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仅仅依据税务发票,不能证明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4日,一审原告绵阳×奥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帝奥公司)和绵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瑞祥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瑞祥公司委托帝奥公司对涴花路98号林海山庄小区内的11台乘客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提供急修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从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维修保养费用合计28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70%,合同期满后一周内支付余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为: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帝奥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瑞祥公司一直未向帝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费用。
2015年,帝奥公司催收无果,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用28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仅依据帝奥公司开具的三张发票,不足以证明瑞祥公司履行了案涉付款义务。再审中,瑞祥公司尽管提供了其公司出纳会计尤媛的证言、现金日记账等证据,但也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付款义务。
【实务建议】
根据标的额开具发票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赋予承揽方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甚至存在代开发票现象。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税务发票作为收付款的证据予以认定。当事人应注意规范财务流程,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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