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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不能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TIME:2020-02-27 15:09 | VIEWS:
未开具发票,不能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实践中以“未提供发票”为名拖延付款的时有发生,未开具发票,就不能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未开发票,也能依法追究违约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笔者以(2019)川民再280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提供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违约方不能以守约方未提供足额发票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违约方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5日,绵阳化建×泥制品厂广汉分厂(下称绵阳化建分厂)、四川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福阳公司)双方签订《预制构件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四川福阳公司将广元中子工业园区粮食深加工(川陕甘渝)仓储贸易中心5某、6某、7某、8某、9某粮库工程的屋架、屋面板、天沟板的制作、安装委托给绵阳化建分厂加工,绵阳化建分厂根据四川福阳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参数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四川西储粮食深加工(川陕甘渝)仓储贸易中心工程。2.工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3.构件按实际施工量计量,包干价260万元;所有预制构件吊装完毕10日内四川福阳公司按总合同价款95%付款;主体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13万元)。4.以上构件价只包含税金、构件制作费、构件制作人工费、内场转运费、材料费、吊装费(不包含:钢支撑的材料、制作、安装,屋架安装中使用的辅材等费用);5.绵阳化建分厂应向四川福阳公司提供完整合格的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二套(加盖鲜章),表格采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相应表格,其余表格需得到四川福阳公司的确认;6.四川福阳公司逾期付款,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赔偿绵阳化建分厂的损失;7.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权利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调查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损失。
2014年7月,因四川福阳公司与其业主之间的原因,上述工程停止施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3日进行结算对账,经双方确认,绵阳化建分厂已加工的预制构件总价为2077900元,其中,四川福阳公司已付现金1000000元,四川福阳公司代付砂石款、各种建场材料款208525元,四川福阳公司至结算日共欠869375元,四川福阳公司承诺此款根据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四川福阳公司与业主之间)第五条在2015年12月20日收款后7日内支付。2018年5月25日,四川福阳公司再次支付构件款400000元,至今尚欠构建款469375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绵阳化建分厂向四川福阳公司提供了300000元税务发票,没有向四川福阳公司提供完整合格的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二套(加盖鲜章)。绵阳化建分厂因本案委托律师诉讼,支付代理费80000元。
因四川福阳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原告绵阳化建分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加工工程款,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绵阳化建分厂提供发票和完整合格的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二套(加盖鲜章)是合同附随义务以及非主要义务,与四川福阳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合同义务并非对等义务,四川福阳公司不能以绵阳化建分厂未提供足额发票及资料而拒绝履行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四川福阳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
合同履行中出现相对方未及时付款的,应及时进行账务核对。以“未及时提供发票”为名拖延付款的,可以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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