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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汇隆鑫数码彩色冲印有限公司 V. 四川中诺世

TIME:2020-03-04 15:09 | VIEWS:
成都汇隆鑫数码彩色冲印有限公司 V. 四川中诺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中诺公司与汇鑫隆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中诺公司供货完成后,以汇鑫隆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请求其支付剩余货款76900元,并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另还应按合同约定的未付款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359.5元。汇鑫隆公司则对中诺公司提供的价值货款23925元的相纸提出了质量异议。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令汇鑫隆公司支付货款76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汇鑫隆公司的上诉。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中诺公司与汇鑫隆公司签订《2017年4-12月柯达相纸特惠促销协议》,约定2017年4月-12月,中诺公司向汇鑫隆公司供应柯达相纸。若2017年汇鑫隆柯达金尊相纸进货总量达到80000平方米,中诺公司按16.30元/平方米价格供应柯达专业金尊相纸,并提供压款1个月额度10万元。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即刻付清额度账款。
2018年5月2日,汇鑫隆公司在《应收账款对账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其尚欠中诺公司货款76900.00元。
中诺公司与汇鑫隆公司双方认可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
裁判理由
中诺公司与汇鑫隆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事由,合同有效。
汇鑫隆公司虽提出质量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有多少相纸存在质量问题。中诺公司也对其色彩管理技术提出了质疑。至2018年5月2日,汇鑫隆公司仍然签署了对账函。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无法认定案涉相纸存在质量问题,汇鑫隆公司的抗辩和上诉理由不成立。
汇鑫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第109条支付所欠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诺公司请求汇鑫隆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起算时间因双方合同约定合作期间为2017年4月-12月,且在中途没有表明终止协议。中诺公司承诺给汇鑫隆公司100000元的压款额度,至最后一个月还清。因此违约金起算期限应该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对于滞纳金,因其本身属于违约金性质,就不再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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