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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正能量商贸有限公司 V. 成都天隆通讯设备

TIME:2020-03-04 15:10 | VIEWS:
成都市正能量商贸有限公司 V. 成都天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成都市正能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量公司)以成都天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未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请求确认不予退还天隆公司已付购车款和履约保证金,按50元/天的标准支付车辆使用费。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正能量公司请求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案件事实
2016年3月28日,正能量公司与天隆公司签订《“知豆D2”电动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正能量公司出售一辆电动汽车给天隆公司,合同总价54800元。天隆公司分36期支付,于每月10日前支付15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若天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超过20日,正能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以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天隆公司住址时立即生效),并不退还天隆公司已付款项和履约保证金。同日,双方签订《“知豆D2”带牌销售保险补充协议》,并于当日将案涉电动汽车交付给天隆公司。
2016年3月28日至10月31日期间,天隆公司委托其员工任虎隆向正能量公司委托收取货款的员工张艳支付了履行保证金10000元和购车款12800元。其后便再未支付购车款。
正能量公司起诉后,2018年4月13日,法院向天隆公司发送起诉状副本,天隆公司于4月20日签收。
2018年4月27日,天隆公司将汽车归还给正能量公司
裁判理由
《“知豆D2”电动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合同真实有效。
天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已付购车款12800元,未付货款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正能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天隆公司逾期付款超过20日,正能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18年4月20日,天隆公司签收起诉状副本,视为合同于当日解除。
《“知豆D2”电动汽车买卖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正能量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天隆公司已付购车款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于车辆使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正能量公司和天隆公司未对车辆使用费进行约定,正能量公司请求按当地同类标的物租金50元/天支付车辆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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