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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洪达怡商贸有限公司 V. 四川亿生元科技有限

TIME:2020-03-04 15:12 | VIEWS:
争议焦点
绵阳洪达怡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洪达怡公司)以四川亿生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生元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亿生元公司退还所支付货款200000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其上诉请求。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涉合同对争议事实进行了约定,即应按约定进行处理。
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1日,洪达怡公司与亿生元公司签订《产品区域经销合同》,约定亿生元公司授权洪达怡公司为中盐益生元低盐固味料在绵阳市的经销商。合同约定,洪达怡公司先预付200000元。除经销商品有质量问题外,亿生元公司不接受任何退换货。合同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洪达怡公司第一年销售目标不低于3.3吨,否则亿生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内,洪达怡公司未向亿生元公司下单,亿生元公司也未发货。
裁判理由
亿生元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中盐益生元低盐固味料并非食用盐。双方签订的《产品区域经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洪达怡公司预付了200000元货款,因其未下订单,亿生元公司未发货。截止二审之日,合同期限已到,合同终止。洪达怡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完成第一年度销售目标。
依照合同约定,亿生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合同违约责任部分并未约定当洪达怡公司未完成销售目标时,亿生元公司有权扣取相应目标差额所对应的货款,因此亿生元公司不退换货款无合同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