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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通用电梯有限

TIME:2020-03-04 15:29 | VIEWS:
争议焦点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以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洪瑞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洪瑞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洪瑞公司以付款条件为成就进行抗辩并提出上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通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通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件事实
2015年8月2日,通用公司与洪瑞公司签订《电梯(包括扶梯、人行道)设备购销合同》,约定通用公司向洪瑞公司在左贡县、察雅县和丁青县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楼工地安装TKJW无机房客梯3部。合同价款共计75万元。尾款于电梯安装验收完毕合格后3日内支付25%即22.5万元,质保金5%即3.75万元电梯安装完毕一年后支付。洪瑞公司逾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支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万分之四,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总额的百分之五;
洪瑞公司安装完成后,通用公司未支付剩余尾款22.5万元。
经查,通用公司进行了电梯的安装、调试,其制作了三部电梯安装过程记录、厂检报告及安装自检记录单,该资料显示涉案电梯安装调试并经整改后,于2015年10月9日自检合格。
二审中洪瑞公司提交了新证据:网上调取的昌都市招商引资联系电话,录音文件。其拟证实在西藏人民政府公示处查获昌都市质监局联系电话,经与昌都市质监局相关人员联系,确定电梯安装的质检流程为: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公司先向质监局设备科进行告知,安装完毕后提供相关的质检报告等会同质监局的相关人员一起进行试验,然后完成验收。案涉合同也约定,电梯安装验收完毕合格后3日内支付25%即22.5万元合同尾款,每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根据国家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自检验收。
裁判理由
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该规定,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通用公司主张其已对案涉电梯进行自检,因此应属于案涉电梯已经验收合格。洪瑞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电梯检验步骤,证明通用公司并未依照合同履行案涉电梯的验收。
通用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向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案涉电梯开工和验收进行了申报的义务,以及案涉电梯已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因此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通用公司履行不符合约定,洪瑞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