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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朗姿贸易有限公司 V. 四川震旦消防设备有限

TIME:2020-03-04 15:31 | VIEWS:
西安朗姿贸易有限公司 V. 四川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震旦公司以朗姿公司不发货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朗姿公司退还其所付货款31680元及违约金380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事实
2017年8月16日,四川震旦公司与西朗姿公司通过网络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震旦公司向朗姿公司购买20顶“梅思安”抢险救援头盔,合同总价31680元。6-8周发货。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下单订货,其余货款在发货前付清。若朗姿公司推迟供货,按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
8月17日,震旦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0%价款到合同指定的朗姿公司账户。
10月16日,朗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告知震旦公司即将发货,震旦公司于当日支付了剩余的货款。但至起诉之日,朗姿公司也一直未发货。
裁判理由
震旦公司与朗姿公司的签订《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震旦公司已向朗姿公司支付货款,朗姿公司不发货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震旦公司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其请求解除《购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朗姿公司应当返还震旦公司所支付的货款31680元,并支付违约金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