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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V. 成都宇鑫诚科技

TIME:2020-03-04 15:32 | VIEWS:
重庆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V. 成都宇鑫诚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重庆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威灵顿公司)以成都宇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宇鑫诚公司)交付的案涉酒店管理软件和财务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解除案涉合同;退还120000元的货款,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45000元。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令就案涉财务软件部分的合同予以解除,宇鑫诚公司退还威灵顿公司该部分货款1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后威灵顿公司以宇鑫诚公司未提供案涉酒店管理软件的永久注册码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事实
威灵顿公司与宇鑫诚公司签订《订购酒店管理软件及财务软件的合同》,约定宇鑫诚公司提供用友佳成酒店管理系统及用友U8财务软件给重庆市渝北区的威灵顿酒店。合同总额150000元(其中酒店管理软件140000元,财务软件10000元)。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支付45000元,货到现场支付750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22500元。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的7500元。任何一方随意变更、撤销合同,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45000元作为违约金。
2015年12月2日,威灵顿酒店支付了45000元。12月25日,威灵顿公司又支付75000元。后威灵顿公司认为宇鑫诚公司安装的软件达不到合同要求,是盗版软件。
一审中,经威灵顿公司申请,四川法典司法鉴定所对案涉软件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案涉软件具有合同约定的功能。一审法院还查明,宇鑫诚公司提供的案涉财务软件非正版。其也未向威灵顿公司提供酒店管理软件的永久性注册码。
裁判理由
威灵顿公司和宇鑫诚公司签订的《订购酒店管理软件及财务软件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因财务软件系盗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宇鑫诚公司履行该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威灵顿公司就该部分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对酒店管理软件因合同并未对提供永久性注册码进行约定,其也不影响该软件的使用,仅存在履行瑕疵。对该部分合同,威灵顿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解除的,就该部分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宇鑫诚公司应当返还财务软件的货款10000元。
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不并用,因此法院仅支持了威灵顿公司请求宇鑫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驳回了其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