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 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 - 部落律师

HOTLINE 热线电话
028-86126923

乐山昂科贸易有限公司 V. 四川亿生元科技有限公

TIME:2020-03-04 15:33 | VIEWS:
乐山昂科贸易有限公司 V. 四川亿生元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乐山昂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昂科公司)以不安抗辩权和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四川亿生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生元公司)退还货款99248元和货物滞销金100752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昂科公司退还货款99248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要求亿生元公司退还货物滞销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事实
2016年7月30日,昂科公司与亿生元公司签订《产品区域经销合同》,约定授权昂科公司为乐山市中盐益生元低盐固体调味料经销商。合同期限为一年,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产品价格为60000元每吨。合同还约定,昂科公司第一年度销售目标不低于3.3吨,若昂科公司未完成上述目标,亿生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昂科公司支付了50000元保证金给亿生元公司。
2017年9月,亿生元公司将5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昂科公司。
合同签订后,昂科公司向亿生元公司支付了200000元货款用于购买中盐益生元低盐固体调味料,但实际只收到了100752元的产品。
后昂科公司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度销售目标,其认为亿生元公司的该产品已经丧失基本的商业信誉,要求亿生元公司退还未发货的金额99248元,并退还已发货商品金额的滞销金100752元。
裁判理由
昂科公司与亿生元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商品并非食用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昂科公司向亿生元公司预先支付了200000元,但其只下单购买了100752元的货物,且亿生元公司已经交货,该部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昂科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力并独立承担风险。由于该部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合同约定除质量问题外,亿生元公司不接受退货,货物滞销的商业风险应由昂科公司自行承担,其请求亿生元公司承担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针对剩下的99248元,由于昂科公司并未下单,亿生元公司也未交货。合同未约定昂科公司未完成销售目标,亿生元公司有权对昂科公司未完成最低销售目标差额对应的货款不予退还,因此对该部分货款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