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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不及时验收,付款期限如何计算?

TIME:2020-02-27 14:35 | VIEWS:
定作人不及时验收,付款期限如何计算
 
 
承揽人通知定作人验收工作成果,定作人两年后才验收,约定付款时间应以通知验收时间作为起算点,还是以两年后的实际验收时间作为起算点?
笔者以(2018)川民终209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没有约定“承揽人通知验收后,定作人未及时验收就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付款时间应以实际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起算点。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日,原审原告辉庆公司与原审被告龙潭公司签订《成都龙潭裕都A区铜门窗工程合同》。约定由辉庆公司承担龙潭裕都A区的铜门窗的制作安装项目。合同还对项目总价款、铜门窗质量、付款期限、验收交付等内容作了约定。
2012年1月10日,双方签订《龙潭阁铜门窗定制合同》,约定龙潭公司将成都龙潭裕都总部城“龙潭阁”铜门窗工程交给辉庆公司,同时还约定了质量、价款、付款期限以及验收交付等内容。
2013年12月25日,辉庆公司申请龙潭公司进行验收,龙潭公司未进行验收。2014年9月29日,辉庆公司再次申请龙潭公司进行验收,龙潭公司直至2015年2月4日才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龙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辉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龙潭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和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合同没有约定“辉庆公司通知验收后,龙潭公司未及时验收就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因此龙潭公司的付款期限为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而非通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
【实务建议】
承揽合同应对验收条款作出详细约定,避免定作方不及时验收,并以此来规避延迟支付货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建议验收条款明确约定“定作方在加工方通知验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组织验收的,通知期限届满视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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