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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守约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TIME:2020-02-27 14:37 | VIEWS:
合同解除,守约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如何确定
笔者以(2015)川民终字第868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难以确定守约方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利益的,损失赔偿额可根据合同预期履行总收入扣除正常生产所需人工费等成本后,综合确定。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1日,广安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达江木业公司)与何×华签订《协议书》,约定何×华承包达江木业公司在广安经济开发区新桥工业园的纤维板生产线中削片工段及其他部分工段的工作。该协议还约定了单价,设备供应,违约责任,结算方式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2011年7月底,何×华到达达江木业有限公司,8月1日正式开工。何×华先后提供了50型装载机1台、25吨起重机1台、135型挖机1台为达江木业公司加工生产。根据《协议书》内容,其少提供了一台50型装载机1台。
2011年12月22日,达江木业公司向何×华发送《通知》,载明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高效能、创收益。何×华未全面如实履行约定义务致使公司面临困难。希望何×华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如实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达江木业公司将依法解除《协议书》。
自2012年1月1日起,达江木业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经查,达江木业公司于2011年8月支付了2.2万元,9月份支付了4.8万元,10月、11月、12月每月支付13.3万元。2013年1月,付清2011年的全部加工承揽费用。
2013年1月13日,何×华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书》并判令达江木业公司支付240万元(包含木材堆码57.6元,削片142.8万元,合同违约金30万元,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9.6万元)。
另查明,201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达江木业公司股东刘宣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达江木业公司的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载明达江木业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额,原审法院根据案涉合同预期总收入扣除正常生产的成本,加上承揽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误工费等,依据何×华提供的相应投入依据如购买机器的发票,并结合走访广安市工程造价部门和价格认证部门了解案涉承揽合同履行合理利润情况,综合考虑酌定损失赔偿额为700000元,并无不当。
【实务建议】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要注意收集证明生产成本的相关证据,以此来确定预期履行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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