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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形成?| 四川部落律师

TIME:2020-03-03 13:46 | VIEWS:
合同标的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形成?
合同约定技术附件等设计文件为合同标的的,一方能否以对方未提供设计文件为由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技术附件什么时候形成?
 
笔者以(2016)川民终941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约定技术附件为合同标的的,若无相反证据,该技术附件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形成,否则合同无法成立。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0日,泛亚公司与瑞兴公司签订《商务合同》,约定合同货物:1500Nm3/h天然气制氢装置,技术文件及技术服务,数量总计一套(详细内容及供货范围见本合同有关附件)。合同总价为1180万元。合同生效后3个月第一批转化炉在泛亚公司处装置安装。合同签订后10日内,泛亚公司向瑞兴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59万元)作为合同预付款,瑞兴公司开始进行初步设计;合同签订1个月,瑞兴公司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后5日内,泛亚公司向瑞兴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236万元);转化炉材料到泛亚公司现场安装后,泛亚公司在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118万元)。有关合同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争议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交仲裁。仲裁地为买方驻地。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罚金。
2007年9月27日,泛亚公司向瑞兴公司支付59万元。2008年2月28日,泛亚公司付款258万元。
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瑞兴公司分别与案外人签订配件订购合同。2008年4月,瑞兴公司在泛亚公司厂区进行土建部分的基础工程施工并安装了炉体外壳。瑞兴公司为采购设备及土建工程向案外人支付款项3049931元。
2009年8月24日、2010年12月9日,泛亚公司两次向瑞兴公司发出《关于请求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荆州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500m3/h天然气制氢装置合同款项的函》,其中载明因瑞兴公司在签订《商务合同》后,未来得及做其他工作,故请求瑞兴公司退还合同款项。
因双方发生争议,泛亚公司于2011年6月1日以瑞兴公司未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为由向荆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瑞兴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2011年9月30日,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荆仲字第12号裁决书。
一审法院在执行荆州仲裁委员会(2011)荆仲字第12号裁决书过程中,赛普瑞兴公司以(2011)荆仲字第12号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不予执行上述裁定书。一审法院作出(2012)成执裁执第1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荆州仲裁委员会(2011)荆仲字第12号裁决,不予执行。
泛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瑞兴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瑞兴公司返还预付款317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贷款利息207.75万元。
瑞兴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泛亚公司赔偿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违约金。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荆州泛亚公司与赛普瑞兴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总则部分第2条明确约定:“合同货物:1500Nm3/h天然气制氢装置,技术文件及技术服务,数量总计一套(详细内容及供货范围见本合同有关附件)”。根据该条约定,技术文件系合同货物的一部分,且荆州泛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认可技术附件是合同的标的,没有技术附件就没有合同标的,因此技术附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形成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否则合同无法成立,合同价格也无法确定。荆州泛亚公司仅以赛普瑞兴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资料来否定技术附件的存在,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有悖于常理。
【实务建议】
合同若约定技术附件等设计文件为合同标的,要在合同中明确技术附件应于什么时候形成并交付,注意保留公函证据,以此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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